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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福建省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4/11/7 15:21:13

福建省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章名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由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军队和各方面的代表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五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规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六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有关选举的具体事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在各乡、民族乡、镇、街道、企事业系统设立选举办事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可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并在各选区派出工作小组,负责指导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章名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七条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原则是 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八条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二十五人

第九条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九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二百九十五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九十五人至三百七十五人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二百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二十五人至四百零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一百万的,选代表四百零五人至四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五百五十五人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九十五人;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九十五人至一百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三万不足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三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五人;人口超过五万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二百二十五人

第十二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五十五人至九十五人;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五万的,选代表九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五万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五人

第十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组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各级选举委员会对散居和聚居于境内的少数民族应选代表名额,应统筹安排。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五条中央、省和地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属系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名额,由所在市、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驻军建制和人数,与驻军领导机关商定 章名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选区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第十九条选区的具体划分 在农村,按人口比例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村民委员会,可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与邻近的村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在城镇,按人口比例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居民可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也可以同邻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乡、民族乡、镇可因地制宜,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的职工 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进行选举活动。选民小组长,由小组民主推选 章名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应进行登记 选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的选举日为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四条登记选民,对不列人员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临时工、合同工,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都在现居住地所属选区登记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迁出户口的,或者已经迁出户口但没有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只解决选举权问题,不解决户口问题

第二十五条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

第二十六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在选民登记中,对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八条在选民登记中,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登记好选民以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将审查合格的选民名单,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同时在选民小组口头宣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或本人提出申诉的,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在三日内作出答复。本人仍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章名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要注意他们的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要推荐那些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心四化建设,作风正派,为群众所信任的人为代表候选人;各条战线、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到有关选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 在选民小组会上,选民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提名推荐时,应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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