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望平

联系我们

姓名:范望平
手机:13335815029
电话:18067964599
邮箱:273730221@qq.com
证号:13301201910094898
律所:浙江靖霖(绍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禹建新地大厦9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刑事辩护

缓刑考验期是怎样计算的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6/11/28 16:32:41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电话联系

  • 13335815029
  • 18067964599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