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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收费: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的艺术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4/12/3 11:23:05

律师收费: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的艺术 

  2006年12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律师收费的规定开始实施。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也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规定一是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是制定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无疑,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政府管理行为,必将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律师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律师费的追求;律师费是律师社会影响力最为客观的表现之一,是律师得以保持思想、人格与职业独立的基本保障,是律师实现其行业价值与律师个人价值的基本保障。尤其对于经济基础和实力都太弱的中国律师而言,更必须理直气壮、想法设法地努力拓展律师费渠道与领域。

  另一方面,律师业的发展要求律师不应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尤其必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的价值,绝不仅仅甚至不主要是以其所创造的GDP价值来衡量:法治社会的律师,以其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公民权利制约社会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在社会架构中起着独特而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中,中国律师之价值追求还在于“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弘扬诚信;倡导公平,实现正义”(赵大程语)。就整体生存环境而言,中国律师无法不具有商业气;但律师无论如何都不应有太重的商业气,更不能沦为追求金钱与利润的工具,否则也就与一般商人无异了。而就经济实力而言,主要以人力资本为追求利润基础的律师业,是绝对无法与以货币资本为实现利润基础的商人相提并论的。因此,如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律师业的主导方向,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律师这一行业应有之历史地位与社会地位;如果律师商人气过多过重,也不可避免地降低律师个人的品味与社会评价。欧美律师业发达国家,从事出庭业务的律师多不直接与客户讨价还价,这也是律师保持职业尊严的一种要求。如果律师私自收费、过度利用与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趁人之危高收费,则往往导致律师行业整体为某些律师个人的价格失范行为“买单”,严重者将导致中国律师地陷入公权力本能的打压与民意基础丧失的危险之中。

  因此,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在律师收费欲望膨胀的本能与客户乃至社会的容忍度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是律师业生死攸关的问题。这一平衡理应由市场规律与律师行业规则予以规制。在社会矛盾冲突激烈或律师行业自律乏力时,政府的适度介入也是必要的。笔者注意到,此次出台之规则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似乎不仅仅是政府指导价。笔者有幸参与了北京市该项规定的立法论证工作,深切感受到民主法治进程在立法民主中的体现。如果这样的立法论证能够突破对法规条文本身科学性的修补,能对立法本身的成本与价值进行科学考量,则对于加强立法民主性与科学性的意义将更为深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必须格外慎重,既要尊重市场规则,也要尊重律师业发展规律。

  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澄清对律师收费的一些不符合实际的片面认识,如:律师收费高得离谱、富得流油等等。律师收费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当事人不是傻子,律师价真太高就没有人请了。我们不排除有某些律师自我吹嘘欺骗当事人以求得高额律师费的,但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中对此已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因此,律师是不可能偏离市场允许要求高价,即使看起来高也绝非“离谱”乃至“没谱”。据统计,2005年全国市场律师费收入约人民币150亿,律师约13万余人,平均创收不过10万多一点,除去各项成本律师能拿到手的平均不过6至7万,这里包括了律师所有的各项社会保障与福利在内。而且律师业同样存在一个“二八律”的问题,仅以北京而言,有逾三成的律师年创收不超过五万,只够勉强维持生活。所以,我们不排除有“富得流油”的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只能勉强达到社会中等水平而已。

  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充分尊重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价值。古罗马时起,医学与法学即被视为专业性最强的两门科学。中国目前律师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与公众对律师劳动价值的认可还远远不够,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情况稍好,中小城市中往往容易存在认为律师不过是“讼棍”甚至是通向权力的“掮客”甚至“皮条客”的极端认识。律师的专业服务往往体现为一种有形的和无形的智力成果,对于智力成果价值的认可度往往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进步。在中国目前“权力主导型”的社会和经济大背景下,律师在诉讼和非诉领域专业服务的价值得到市场和官方的真正认可度还远远不够。

  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正确区分律师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的公益行为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业行为。据统计,目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率不超过6%,有人将此归咎于“当事人请不起律师辩护”。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其一,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指定辩护的和因贫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各国都属于一种为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质言之,都应是政府义务。律师牺牲时间和精力(律师的时间精力就是财富)承担这种义务,原本就是律师承担的公益行为。其二,目前刑事辩护率低,其主要原因绝非当事人请不起律师而是律师不愿意接刑事案件。为什么?因为刑事案件的风险、成本实在太高:《刑法》第306条随时“大刑伺候”,公安、检察机关的职业报复与法院的职业歧视比比皆是,而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律师费都是低廉的。律师以法律服务为养家糊口之道,律师的专业服务理应得到应有之回报,以公益性行为去要求甚至限制律师的商业性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科学界定律师法律服务的成本、风险和价格构成特殊性。律师说到底是在“卖自己”,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极强的个体差异性与特殊性,这就使不同的律师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效果个体差异性很大,其法律服务价格也因此有天壤之别。律师不占有任何公共资源,律师的一切开支和成本都包括在律师费中:律师行业竞争的激烈性与残酷性,要求律师必须不断自我充电、自我保护;作为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行业,律师必须保持超出生活必需的水准待人接物、维持各种社会关系;作为高风险行业的律师,时时面临着来自国家机关、当事人乃至媒体等方方面面的风险,律师被谩骂、殴打、被关押甚至被杀害时有耳闻……而同时,律师又在承担着诸如接待上访、协助处理群体性事件、普法等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社会解决纠纷的社会公共职能。某种意义上,律师只要醒着就在思考着、工作着,其工作强度与压力之大绝非一天八小时可以概括。对于律师看上去较高的项目收费,有声音说可以通过律师计时收费去解决。确实,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律师法律服务的项目,但有意无意间将计时收费作为规避律师诉讼收费限额的方式,无论对于计时收费这一方式还是律师法律服务应有之法治精神,都有百害而无一益。关键还在于律师收费标准的科学化。

  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保障律师业应有的法律服务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人甚至称之为“律师主导型经济”。律师在经济生活中介入得越广、越深、越活跃,某种程度上正是市场规则和法治化程度完备的一种体现。然而我们注意到,许多理应由市场调节的行为,政府仍尽心尽力地管理着;许多本应由中介组织服务的领域,政府仍在任劳任怨地操劳着;许多本应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被不当地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着……笔者坚信,随着民主法治进程和市场经济的日渐深入,中国社会必将日趋成熟。

  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的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准高低理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理性结果。律师行业理当自律,政府亦应给予社会必要的信任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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