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望平

联系我们

姓名:范望平
手机:13335815029
电话:18067964599
邮箱:273730221@qq.com
证号:13301201910094898
律所:浙江靖霖(绍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禹建新地大厦9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事故赔偿> 正文

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东莞交通律师举证指引: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6/1/10 10:55:39

        2004年4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某公司职员明某,在某道路附近的机动车道路中间窖井内检修线路,并将一顶黄色安全帽放在井口,当其从井内出来时,适遇常某驾驶面包车沿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常某因避闪不及从明某背后将其撞入井内。事故发生后,常某因无法施救,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明某被救出后已死亡。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对明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明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创伤并溺水死亡。6月15日,明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肇事驾驶员常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万元。

    那么,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证据有哪些?

    【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明事故事实的一切客观真实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技巧提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在已开始利用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和交通违章自动监测视频回传系统,记录下路面交通视频图像信息,为多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提供了详实、客观的第一手证据,避免了因无法确切掌握事故经过导致的事故责任认定困难。

    

   

电话联系

  • 13335815029
  • 18067964599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