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望平

联系我们

姓名:范望平
手机:13335815029
电话:18067964599
邮箱:273730221@qq.com
证号:13301201910094898
律所:浙江靖霖(绍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禹建新地大厦9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事故索赔> 正文

事故索赔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范文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4/10/31 13:48:10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2006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电话联系

  • 13335815029
  • 18067964599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