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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保险法第六章附则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6/3/22 10:53:49

保险法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174条社会保险另以法律定之。 第175条本法施行细则及保险业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公布之 。 第176条保险业之设立、登记、转让、合并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规定外,应将 详细程序明订于管理办法内。 第176-1条违反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者,得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 罚锾。 第177条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及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由财政部另订之。 第178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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