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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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2007)一中民终字第10849号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4/10/29 11:27:36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10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俊,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瑀峰,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住(略)。

案由:不正当竞争及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际无限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17564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本院于200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际无限公司立即停止一审判决主文中第一项所列的行为;

二、基于维护百度涉案软件合法权益的目的,三际无限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及时主动与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的技术部门进行沟通。

三、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际无限公司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十万元整;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七百六十元,已经由百度在线公司预交,由三际无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百度在线公司;

五、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三际无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六、就本案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七、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由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0月26日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二ΟΟ七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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