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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辩律师不能以正义化身自居

来源:杭州律师   网址:http://www.yhlsvip.com/   时间:2016/12/10 16:32:42

  如果明知委托人犯了罪,律师是否还要为他辩护?这是很多刑事辩护律师曾经纠结的问题。辩护,就会面对社会道德的压力,在法治土壤并不丰腴的中国大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就必然会背负“坏人”帮凶的恶名;而不为他们辩护,则有违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

  辩,还是不辩?这是个问题。窦荣刚律师认为,在法庭未判罪之前,刑辩律师不能先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有罪,更不能以正义化身自居而损害被告人利益。

  刑辩律师的价值

  首先,究竟委托人是否真的犯了罪?作为与委托人素不相识的律师,对这些情况通常是不可能“明知”的。故所谓“明知”,当是一个假命题,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过是听人这样说罢了。可能是听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说,或者听自以为掌握事实真相的群众说,但如果刑事辩护律师轻易把听来的话当成事实来接受,就触犯了职业的大忌。刑辩律师只有在充分可靠的证据面前才可以承认自己的委托人是罪犯,否则,他就应当义无反顾地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

  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确实犯了罪,他犯的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等法定无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是否患有生理残疾或者精神疾病导致他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的降低,以及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下降?是否是由于被害人的自身过错导致被告人义愤犯罪?是否属于受人胁迫或者受到某种客观处境的逼迫不得已而犯罪?在某些犯罪中,甚至于有些可能影响被告人犯罪性格生成的特殊的成长环境和成长经历,也可能对被告人的最终量刑产生实质影响。

  总之,案件中是否存在这些可能导致被告人罪轻甚至无罪的事实情节,不可能完全依靠公安、检察机关去主动发现,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法院主动追查和认定,这些职责都属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如果没有那些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站在辩护立场所付出的努力,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意见就容易被埋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获得保障,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因此,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免遭侵害,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确保法律公正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是刑辩律师的价值所在,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所在。

  刑辩律师不等于被告人

  尽管刑事辩护律师被誉为“自由的最后堡垒”,是防止公民重大人身权益遭受不公正司法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专门“为坏人说话”的刑辩律师们,其职业角色却往往不能获得民众的普遍理解,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尤其当律师为臭名昭著、民愤极大者辩护时,律师的忠诚尽职换来的不是赞誉,而常常是某些不理解辩护制度的人的指责和攻击。

  从表面看,这是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同社会公众的一般伦理观念产生了分歧,但其实质却是司法制度设计的理性与群众思维意识的非理性特征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基于理性设计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求一个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专业角色的存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刑事被追诉人在司法裁判中不再仅作为被追究者、被处罚者而存在,而是恢复他作为诉讼主体、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的本来地位,赋予他借助委托的辩护律师表达自身意见和诉求的权利,从而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民主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公众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缺乏足够认知,加之思想情感受到被告人罪行的刺激,就很容易把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等同于被告人,把对被告人的愤怒转嫁到辩护律师的身上,将律师视作为了金钱罔顾正义为罪犯开脱的势利小人,进而对整个刑事辩护制度采取不理解的态度。

  刑辩律师不能以正义化身自居

  民主是正义的实现形式,却不能等同于正义本身。作为诉讼民主机制中的一方代言人的辩护律师,就更不可能以正义的化身自居。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和追究犯罪,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向法庭发表被告人有罪、罪重的意见以实现其追究犯罪的职能诉求;辩护律师则恰恰相反,他们总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发表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以实现其护卫被告人权益的职业诉求;法院则居中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以兼听则明的方式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将控、辩双方设计为一种不同立场上的理性对抗关系,鼓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深入的意见交锋,其目的在于将不同立场的观点和诉求尽数展现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面前,帮助法官实现最大程度的“兼听则明”。在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对抗的架构中,如果作为辩方的辩护律师放弃其作为被告人利益的代言人和护卫者的职责,不是站在委托人立场,而是以正义的代言人自居,站在中间立场表达意见,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架构就会失去其本来应该有的平衡,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就失去了保障。

  在刑事诉讼架构中的独特角色决定了辩护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当然,这种代言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为了充当、扮演好这个角色,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就不能以一种超然的和毫不偏袒的方式向法庭陈述案情、发表意见,在从事这些活动时他必须选择最为有利于他的委托人的方式、方法、切入点和角度,只有这样,辩护律师才能帮助法官注意到案件中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从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比如委托人除被追诉的犯罪外还犯有其他罪行的,除非委托人自愿向司法机关自首或者坦白,辩护律师都有为委托人保密的职业义务。这些都是刑事辩护律师独特职业伦理的必然要求。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他们必须忠诚于自己的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捍卫自己委托人的权益,他们并非罔顾正义,而是通过忠诚地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为正义实现创造条件。

  虽然永远都不可能有颁发给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诺贝尔奖章,但刑事辩护职业为人类文明和尊严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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